苏州锦宇钢结构有限公司

苏州锦宇钢结构有限公司与某某、某某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苏0581民初2996号 原告:苏州锦宇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北桥街道灵峰村。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王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0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汝州市。 被告:***,男,1979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常熟市。 原告苏州锦宇钢结构有限公司与被告***、***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0年7月3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苏州锦宇钢结构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苏州锦宇钢结构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代履行赔偿款人民币778981.14元、代履行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308元,两项合计781289.14元,并支付利息损失(以781289.14元为基数自2019年9月9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代履行赔偿款人民币496057.75元、代履行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731元,两项合计497788.75元,并支付利息损失(以497788.75元为基数自2019年9月9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3.判令被告***在第二项诉请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判令被告***在第一项诉请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5.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2017年6月12日,**、***等人将苏州锦宇钢结构有限公司、***、***诉至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该案判决后,***、***未按照判决书履行付款义务,**等人申请执行,法院于2019年9月9日扣划了苏州锦宇钢结构有限公司1295433.89元。原告代偿该款后,向二被告追讨未果,故诉讼来法院。 被告***未作答辩。 被告***辩称,原告尚欠其工程款26万多元,要求在本案中抵销;其与***之间不是合伙关系,都是承接原告公司工程的,不应与***互负连带清偿责任;不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原告围绕其诉讼请求提交了原告的营业执照复印件、被告***的流动人口信息查询原件、***的常住人口信息复印件、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2017)苏0507民初3162号民事判决书原件、中国建设银行回单复印件、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2019)苏0507执2494号结案通知书、执行款发放审批表复印件、**的收条复印件等证据。 对上述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经审理查明:案外人韩业国多年来在苏州建筑工地工作,2015年10月受雇于***在原告苏州锦宇钢结构有限公司承建的工地从事钢结构安装。被告***、***分别在苏州锦宇钢结构有限公司承接的钢结构工程从事安装工作。2016年1月23日下午3时40分许,韩业国跟随***在工地上操作过程中,不慎自高处坠落摔伤,后抢救无效于于2017年3月9日死亡。 后韩业国的家属**、***、**、***、韩政绅、韩政坤因赔偿事宜于2017年6月12日向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6月29日作出(2017)苏0507民初3162号民事判决,判决苏州锦宇钢结构有限公司应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韩政绅、韩政坤人民币390390.57元(其已垫付599299.93元);***应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韩政绅、韩政坤人民币780781.14元,扣除已垫付的1800元,尚应赔偿人民币778981.14元;***应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韩政绅、韩政坤人民币585585.85元,扣除已垫付的人民币89528.10元,尚应赔偿人民币496057.75元;苏州锦宇钢结构有限公司、***、***对上述赔偿互负连带赔偿责任。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770元,由**、***、**、***、韩政绅、韩政坤负担577元,由苏州锦宇钢结构有限公司负担1154元,由***负担2308元,由***负担1731元。 ***不服该案判决,向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1月27日作出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后**等人就该案向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9月9日扣划了苏州锦宇钢结构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295433.89元,其中包含该案执行费15202元。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10月8日出具结案通知书,载明该案强制执行到位金额1280231.89元,已全部执行完毕,现已结案。 本院认为,法律规定承担连带责任的,权利人有权请求部分或者全部连带责任人承担责任。支付超出自己赔偿数额的连带责任人,有权向其他连带责任人追偿。根据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2017)苏0507民初3162号民事判决书,被告***应当支付**等人赔偿款778981.14元、案件受理费2308元,合计781289.14元;被告***应当支付**等人赔偿款496057.75元、案件受理费1731元,合计497788.75元;苏州锦宇钢结构有限公司、***、***互负连带赔偿责任。现该款已由苏州锦宇钢结构有限公司全额赔付,故超过其应赔偿的部分其可以向被告***、***追偿。原告主张二被告需支付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但其利息损失的起算点应当自原告支付代偿款的次日开始起算。原告要求二被告相互承担连带责任,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被告***辩称原告结欠其工程款要求抵扣的意见,因其未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原告结欠其工程款,且原告也不同意在本案中抵扣,故对于工程款双方应另行结算。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抗辩质证的权利,由此产生的不利后果由其自负。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支付原告苏州锦宇钢结构有限公司代偿款人民币781289.14元,并支付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自2019年9月10日起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利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上述款项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当事人指定账号;或汇入常熟市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常熟方塔支行,账号:62×××67)。 二、被告***支付原告苏州锦宇钢结构有限公司代偿款人民币497788.75元,并支付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自2019年9月10日起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利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上述款项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当事人指定账号;或汇入常熟市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常熟方塔支行,账号:62×××66)。 三、驳回原告苏州锦宇钢结构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8273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3273元,由被告***负担8108元,***负担5165元(原告预交的诉讼费由本院退回,被告应负担诉讼费部分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交纳)。公告费600元,由被告***负担(该款原告已经预交,由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向原告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户: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76。 审 判 员 *** 二〇二〇年八月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