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启东市长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6-05-17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苏0681民初570号
原告***。
原告***。
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
被告启东市长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启东市汇龙镇长龙街18号。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启东市长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