启东市长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保平与启东市长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苏0681执2293号
申请执行人:保平,女,1969年5月5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启东市。
被执行人:启东市长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启东市汇龙镇长龙街1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与被执行人启东市长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启东市人民法院于2017年11月23日作出的(2017)苏0681民初19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被执行人启东市长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保平交付位于启东市汇龙镇长龙街145号门面;启东市长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保平自2015年2月2日起至2016年12月31日止,按每月1200元计算的房屋使用损失;承担本案受理费3180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义务,2018年6月25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额为30780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扣划了被执行人名下存款31142元,发给申请人30780元,另362元为本案执行费。对于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交付位于启东市汇龙镇长龙街××号门面,经查,目前该门面房中有案外人***居住(***,女,1941年4月2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本案申请人曾于2015年向该案外人提起民事诉讼,并在案件生效后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搬离该门面,但由于历史原因,未能执行。在本案执行中,申请人考虑到案外人***年事已高,搬离该门面有一定困难,同意本案暂缓执行。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裁定书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对案件终结执行。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四百八十三条、第五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对(2018)苏0681执2293号一案的执行。
二、申请执行人在本裁定书生效之日起二年内有权再次申请强制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辉
审判员***
审判员袁亮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