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创泽实业有限公司

河南省创泽实业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豫0182执1026号
申请执行人:河南省创泽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荥阳市京城办京城路与站南路交叉口向东300米路北。
法定代表人:王艳晗。
被执行人:***,男性,1986年05月06出生,汉族,住巩义市。
关于河南省创泽实业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荥阳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豫0182民初878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河南省创泽实业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8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2020年5月8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一、本院于2020年5月8日邮寄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并于2020年5月8日提起网络查询,经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有一辆豫A×××××轿车,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车辆、公司股权、证券、保险、互联网银行财产;
二、本院于2020年5月21日向***发出限制消费令,对其采取限制高消费和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措施;
三、本院于2020年5月8日向***发出传票传唤其2020年5月13日到本院接受询问,***未按照本院传唤时间到院接受询问;
四、本院于2020年5月25日前往荥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郑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登记信息、住房公积金信息。经调查被执行人***在荥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无不动产登记信息、在郑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查无住房公积金信息;
五、本院于2020年6月22日、2020年7月16日再次对被执行人***提起网络查询,有部分存款,不足额已冻结,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车辆、公司股权、证券、保险、互联网银行财产;
六、由于被执行人***未按照报告财产令要求在期限内申报财产信息,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本院于2020年5月21日决定对其罚款1000元;
七、本院于2020年7月13日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豫A×××××轿车,但未实际扣押,无法处置;
八、本院于2020年8月10日扣划了被执行人***银行存款2779.65元,并已返还申请执行人。
截止2020年8月13日本案申请执行人已实际受偿2779.65元。
本院于2020年8月13日对申请执行人河南省创泽实业有限公司做了终本约谈,告知其本案的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并听取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
本院认为,在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查询和传统查询均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已穷尽执行措施。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本院已听取了申请执行人的意见,本案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豫0182执1026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付志勇
审判员  禹海军
审判员  马新乐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四日
书记员  王 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