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豫0181民初3844号
申请人:***,女,1977年6月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博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河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河南省创泽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荥阳市京城办京城路与站南路交叉口向东300米路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82317232168F。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负责人。
被申请人:***,男,1990年5月2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荥阳市。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河南省创泽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9年5月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人民法院冻结被申请人河南省创泽实业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210,000元。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市中心支公司为原告的保全出具了保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河南省创泽实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10,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1,570元,由申请人***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五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