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豫0181民初3844号之三
解除保全申请人:***,女,1977年6月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博爱县。公民身份号码:4108221977********。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河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河南省创泽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荥阳市京城办京城路与站南路交叉口向东300米路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82317232168F。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力冠律师事务所律师。
解除保全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河南省创泽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8日作出(2019)豫0181民初3844号之二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河南省创泽实业有限公司在巩义市农业综合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款项210,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解除保全申请人***于2019年5月14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河南省创泽实业有限公司的保全措施。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河南省创泽实业有限公司在巩义市农业综合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款项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五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