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新产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石家庄工业泵厂有限公司与黑龙江省新产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宝清辰能热电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宝清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黑0523民初2851号
原告:石家庄工业泵厂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井陉矿区井阳路5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7年10月18日出生,该公司职员,现住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
被告:黑龙江省新产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长江路99-9号辰能大厦。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被告:宝清辰能热电有限公司,住所地:宝清县宝清镇利民街40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原告石家庄工业泵厂有限公司与被告黑龙江省新产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宝清辰能热电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石家庄工业泵厂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石家庄工业泵厂有限公司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石家庄工业泵厂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石家庄工业泵厂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野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闫宗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