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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晨能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执行佳木斯热电厂、佳木斯市财政局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黑01执恢39号
申请执行人:黑龙江辰能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长江路99-9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佳木斯热电厂,住所地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友谊路中段。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被执行人:佳木斯市财政局,住所地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前进区长安路405号。
法定代表人:王玉生,局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黑01民初5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黑龙江晨能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佳木斯热电厂、佳木斯市财政局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过程中,黑龙江晨能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递交了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黑01民初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宇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三月四日
书记员*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