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黑01执恢2号
申请执行人:黑龙江辰能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长江路99-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佳木斯热电厂,住所地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友谊路中段。
法定代表人:***,该厂党委书记。
被执行人:佳木斯市财政局,住所地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前进区长安路405号。
负责人:***,该局局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黑01民初6号民事判决书,受理了黑龙江辰能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佳木斯热电厂、佳木斯市财政局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154,330,405.00元。执行中,申请执行人黑龙江辰能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于2018年12月26日向本院提交了终结执行申请书,申请撤销对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黑01民初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案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可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