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黑01执恢110号
申请执行人:黑龙江辰能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长江路99-9号。
法定代表人:张旭东,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延年,黑龙江朗信银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锐,黑龙江朗信银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佳木斯热电厂,住所地佳木斯市友谊路中段。
法定代表人:王增录,该厂党委书记。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黑01民初7号民事判决书,受理了黑龙江辰能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佳木斯热电厂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56294906.20元。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因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黑01民初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邹向前
审判员 孔庆宇
审判员 李祎丹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 李学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