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新产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黑龙江辰能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佳木斯热电厂、佳木斯市财政局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黑01执180号
申请执行人:黑龙江辰能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长江路99-9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佳木斯热电厂,住所地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友谊路中段。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被执行人:佳木斯市财政局,住所地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前进区长安路405号。
法定代表人:王玉生,局长。
本院在执行黑龙江辰能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佳木斯热电厂、佳木斯市财政局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宇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九月十六日
书记员*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