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黑01执19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黑龙江辰能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友谊路中段。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黑龙江朗信银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佳木斯热电厂,住所地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友谊路中段。
法定代表人:***,该单位党委书记。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黑01民初8号民事判决书,受理了黑龙江辰能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佳木斯热电厂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定还款义务。经查,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6)黑01民初8号民事判决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九日
书记员*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