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382民初6802号
原告:贵州省**市国诚道路综合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市中街办酒都商业广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8231425592XH。
法定代表人:陈华忠,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敏,贵州佳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贵州遵义远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高九路政府******2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006884405058。
法定代表人:罗旭,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男,1974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习水县。
被告:杨金桥,男,1974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习水县。
原告贵州省**市国诚道路综合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贵州遵义远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杨金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0日立案。原告贵州省**市国诚道路综合服务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0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贵州省**市国诚道路综合服务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属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贵州省**市国诚道路综合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547元(已减半),由原告贵州省**市国诚道路综合服务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廖必林
二〇二一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易林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