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熟市常盛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常熟市常盛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苏中民终字第0300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常熟市常盛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常熟市常盛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2014)熟支民初字第025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4年8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裁定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有误,本案应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予以实体审理。据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2014)熟支民初字第0253号民事裁定;
二、指令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审理。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413元,由本院予以退还。
审 判 长  曾雪蓉
审 判 员  周 红
代理审判员  黄学辉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黄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