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熟市常盛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常熟市常盛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苏州常盛水刺无纺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苏0581执2567号
申请执行人:常熟市常盛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支塘镇任阳蒋巷村。
法定代表人:平永泉,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苏州常盛水刺无纺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支塘镇(任阳)常盛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李国新。
常熟市常盛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苏州市吴中建设有限公司、苏州常盛水刺无纺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18日作出的(2016)苏0581民初907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书,苏州常盛水刺无纺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常熟市常盛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工程款人民币109万元及利息(截至2016年8月18日利息计为143484元,自2016年8月19日起以109万元为基数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064元,由常熟市常盛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负担215元,苏州常盛水刺无纺有限公司负担7849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4月5日立案受理,本案立案标的计1241333元及利息。
在执行过程中,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及车辆登记信息,其名下房产位于常熟市支塘镇任阳常盛工业园区1幢、2幢房地产均有抵押权,且被多案查封。债权人姚俊向本院申请对苏州常盛水刺无纺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本院于2017年7月13日作出(2017)苏0581破1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姚俊申请对苏州常盛水刺无纺有限公司破产清算,并于同日作出(2017)苏0581破16号决定书,指定江苏百年东吴律师事务所担任管理人。
上述事实,有本院(2017)苏0581破16号民事裁定书、决定书及苏州常盛水刺无纺有限公司管理人告知函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已裁定受理对苏州常盛水刺无纺有限公司管理人的破产清算申请,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申请执行人应向管理人江苏百年东吴律师事务所申报债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6)苏0581民初907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今后苏州常盛水刺无纺有限公司破产不成、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仲 勇
审 判 员  罗 磊
代理审判员  温晓凯

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杨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