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沂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323民初2586号
申请人:临沂磊鑫节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沂水县道托镇刘家上庄村。
法定代表人:孟庆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临沂启程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沂水县泉庄镇南坡村。
法定代表人:任相明。
申请人临沂磊鑫节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临沂启程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缔约过失责任纠纷一案,于2021年5月11日向本院申请诉讼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临沂启程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账户,保全价值192926元。申请人以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一份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临沂启程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银行账户,查封期限为一年,保全价值192926元。
案件申请费1485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于 泓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牛 力
书 记 员 严亚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