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志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与山东志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1302民初8639号
原告:***,男,1941年4月4日生,汉族,住山东省苍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立峰,山东铭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铭信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山东志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半程镇小闵沂庄村。
法定代表人:沙仲秋。
原告****被告山东志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20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6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一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