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广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滕州市荆河顺兴建筑设备租赁站、山东广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1329民初201号

申请人:滕州市荆河顺兴建筑设备租赁站,住所地滕州市荆庄街**。

负责人:徐涛,经理。

被申请人:山东广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郯城县经济开发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22MA3DP91R2C。

法定代表人:吴海波,经理。

被申请人:戴立宝,男,1968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南京市六合区。

被申请人:武自豪,男,1991年6月1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江苏省阜宁县,现住上海市松江区。

被申请人:葛学国,男,1964年3月11日出生,汉族,居民,建筑从业者,住江苏省淮安市楚州区。

申请人滕州市荆河顺兴建筑设备租赁站与被申请人山东广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戴立宝、武自豪、葛学国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0年12月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名下的银行存款180万元。申请人滕州市荆河顺兴建筑设备租赁站以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滕州市荆河顺兴建筑设备租赁站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山东广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戴立宝、武自豪、葛学国名下的银行存款180万元,期限一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 峰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 郇小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