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广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滕州市荆河顺兴建筑设备租赁站、***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1329执217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滕州市荆河顺兴建筑设备租赁站。
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武自豪。
被执行人:山东广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人滕州市荆河顺兴建筑设备租赁站与被执行人***、武自豪、山东广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9日作出的(2020)鲁1329民初20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21年7月21日向被执行人***、武自豪、山东广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武自豪、山东广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武自豪、山东广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
现查明被执行人山东广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中有尚未支取的标的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提取被执行人山东广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中有尚未支取的标的款**元。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袁卫东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高亚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