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广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临沂天元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山东广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312民初354号
原告:临沂天元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河东区顺达路与紫昇街交汇处。
法定代表人:燕飞,董事长。
被告:山东广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郯城县经济开发区六楼。
法定代表人:吴海波,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临沂天元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广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3日立案。原告临沂天元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临沂天元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是对其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临沂天元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9232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临沂天元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沈华芳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姚宗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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