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广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建力建材有限公司、郯城城投门窗制造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302民初27054号之一
申请人:山东建力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兰山街道聚财路与临西十一路交汇华强建材物流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1MA3NPGFQ14。
法定代表人:杨广汝,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水海,山东有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郯城城投门窗制造有限公司,住随地山东省郯城县马头镇经济开发区金泉路与枫美路交汇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22MA3RHM8F3。
被申请人:山东广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山东省郯城县马头镇经济开发区办公大楼**社会信用代码:91371322MA3DP91R2C。
法定代表人:吴海波,经理。
被申请人:潘广廷,男,1974年1月5日生,汉族,住临沂市郯城县。
申请人山东建力建材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郯城城投门窗制造有限公司、山东广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潘广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山东建力建材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2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郯城城投门窗制造有限公司、山东广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潘广廷价值30万元的财产,并已向本院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冻结)被申请人郯城城投门窗制造有限公司、山东广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潘广廷价值30万元的财产一宗(详见查封冻结财产清单或回执);
二、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1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2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3年。
需要续行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7日前提出续行查封、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保全。
案件申请费2020元,由申请人山东建力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马超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刘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