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1329执2561号
申请执行人:***。
申请执行人:***。
被执行人:山东广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郯城县经济开发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22MA3DP91R2C。
法定代表人:吴海波,公司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鲁13民终3408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执行人山东广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持有的郯城城投门窗制造有限公司49%股权(认缴出资额490万元)。
二、冻结被执行人山东广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持有的山东丝路云互联网产业发展有限公司24%股权(认缴出资额4080万元)。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刘鹏程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 赵民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