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鲁13民终7998号
上诉人道依茨法尔机械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临沂金元丰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临沭县人民法院(2020)鲁1329民初542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法院既未对涉案工程的工程量进行审核,又未对已拨付工程款的数额进行核实;而是仅仅以被上诉人临沂金元丰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在破产程序中,在上诉人道依茨法尔机械有限公司未参与的情况下,由破产管理人委托的资产评估公司对被上诉人临沂金元丰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的账目单方进行评估后得出的评估结论作为定案依据,明显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属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临沭县人民法院(2020)鲁1329民初5425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临沭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道依茨法尔机械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4951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姚 军
审判员 王周华
审判员 邵 波
书记员 陈小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