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金元丰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临沂某某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山东恒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1329执284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临沂***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沭县经济开发区工贸路南侧。
法定代表人:刘霞,经理。
被执行人:山东恒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址:临沂经济开发区梅埠办事处姜墩居委驻地。
法定代表人:朱明东,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鲁1329民初6828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山东恒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858097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丁小一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周文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