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1329执2847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临沂***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沭县经济开发区工贸路南侧。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执行人:山东恒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址:临沂经济开发区梅埠办事处**居委驻地。
法定代表人:***,经理。
本院于2022年9月26日作出(2022)鲁1329执2847号之一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山东恒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356383元,现因被执行人根据生效的(2021)鲁1329民初682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全部履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山东恒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