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金元丰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临沂某某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山东恒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1329执2847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临沂***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沭县经济开发区工贸路南侧。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执行人:山东恒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址:临沂经济开发区梅埠办事处**居委驻地。 法定代表人:***,经理。 本院于2022年9月26日作出(2022)鲁1329执2847号之一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山东恒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356383元,现因被执行人根据生效的(2021)鲁1329民初682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全部履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山东恒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