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1329执2847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临沂***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沭县经济开发区工贸路南侧。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执行人:山东恒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址:临沂经济开发区梅埠办事处**居委驻地。
法定代表人:***,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鲁1329民初6828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本院冻结被执行人山东恒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山东恒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356383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