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329民初5150号
原告:临沂***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沭县经济开发区工贸路南侧。
法定代表人:**,经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29577797958F
委托诉讼代理人:***,***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临沂三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北城新区沂蒙路与三和四街交汇处。
法定代表人:***,经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06931468105
被告:临沂翔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河东区九曲街道三官庙社区孝友路***街北沿街庙东4-6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12MA3MD9040J
被告:**。
原告临沂***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临沂三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临沂翔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日立案。原告临沂***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临沂***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临沂***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5629元(已减半),保全费5000元,由临沂***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刘 蕾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