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1329执3382号之一
申请人:临沂***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
申请执行人临沂***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5日作出的(2021)鲁1329民初476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名下位于**室有房产一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执行人***名下位于**室的房产一处。
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