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金元丰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临沂某某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1329执3382号 申请人:临沂***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 申请执行人临沂***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5日作出的(2021)鲁1329民初476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名下财付通账户存款**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