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311民初5478号
原告:临沂***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临沭县经济开发区工贸路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29577797958F。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临沂万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罗庄区罗六路与双月园路交叉口西90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27797367668。
法定代表人:***。
被告:山东沂蒙交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陶然路2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0267107093N。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临沂***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临沂万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山东沂蒙交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9日立案。原告临沂***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8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临沂***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临沂***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6740元,减半收取计8370元,由临沂***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