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熟市中意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常熟市中意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常熟渔道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苏0581民初6308号

原告:常熟市中意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常熟世茂·世纪中心-创富世纪6幢2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1713210905P。

法定代表人:杨俊银,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建东,江苏有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晓波,江苏有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常熟渔道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常熟市泰山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1091458948P。

法定代表人:李刚。

原告常熟市中意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意装饰公司)与被告常熟渔道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渔道餐饮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中意装饰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建东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渔道餐饮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与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中意装饰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款10万元;2、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以10万元为基数,自2020年1月1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审理中,原告变更诉请第2项为,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以10万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市场报价利率,自2020年1月2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事实和理由:原告为被告装修位于常熟市泰山北路5号的五楼点菜区。2019年1月16日原被告就工程付款达成付款协议,协议明确了工程已全部完工,并已交付使用,装修工程符合合同约定及被告的指示、要求。协议中经原被告结算,被告结欠原告工程款20.64万元,约定被告分二次进行偿付,第一次2019年1月17日前一次性支付10.64万元,已付清;第二次2020年1月1日前一次性支付10万元,该笔款项经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讨未果。原告为维护自身权益,向法院提起诉讼。

被告渔道餐饮公司作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9年1月16日,渔道餐饮公司出具《付款协议》一份,内容为:“鉴于常熟渔道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委托常熟市中意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实施的五楼点菜区工程已全部完工,并已交付使用至今,双方确认,装修工程符合各方签署的合同的约定及委托方的指示、要求。现经双方结算,截至本付款协议签订之日,常熟渔道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尚结欠中意装饰工程款人民币:206400.00元整,大写:贰拾万陆仟肆佰元整。双方商定此款分2次付清,本款到期无条件支付,不得以任何理由拒付或少付。具体付款方式如下:第一次:2019年1月17日前一次性支付106400元,大写:壹拾万陆仟肆佰元整;第二次:2020年1月1日前一次性支付100000元,大写:壹拾万元整;注:如有任一期逾期不付,本付款协议中未到期的工程款提前到期,中意公司有权要求常熟渔道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一次提前支付所有剩余工程款。……如双方产生纠纷,由常熟市人民法院管辖。”

原告中意装饰公司陈述,原被告于2017年9月1日签订了《室内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工程造价38万元,原告对菜品展示、配菜区、冷菜间、宴会大厅等进行装修施工。实际施工中,被告追加、变更了工程,双方签署了13份变更单,增加工程价款267323.23元。涉案工程于2017年12月初完工,工程价款总计647323.23元。被告陆续付款423409元,部分款项系转账,部分款项系消费卡抵扣。2019年1月16日,原被告对账后,最终确认被告结欠原告工程款20.64万元,后被告于2019年1月18日又转账支付10.64万元,剩余工程款为10万元。

以上事实,有付款协议及庭审笔录等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被告渔道餐饮公司将涉案餐饮区装修工程发包给原告中意装饰公司施工,且已施工完毕,双方进行了结算,故被告应支付原告相应的工程价款。原告主张剩余工程款10万元及自2020年1月2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逾期付款利息,结合原被告签订的付款协议及原告自认的付款情况,并无不当,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渔道餐饮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抗辩的权利,由此导致的不利后果由其自行承担。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常熟渔道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常熟市中意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10万元及自2020年1月2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逾期付款利息(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常熟市中意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指定的账户;或汇入常熟市人民法院案件款账户)。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79元、保全费1020元,合计诉讼费2199元,由被告常熟渔道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同意其预交的诉讼费2199元由被告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还,由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刘丽杰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姚芝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