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熟市金海马装饰装璜工程有限公司

常熟市金海马装饰装璜工程有限公司与黄金保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0581民初5765号
原告:常熟市金海马装饰装璜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国际装饰城1幢B905。
法定代表人:邵军民,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倪永刚,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正源(昆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金保,男,1965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常熟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被告黄金保亲家),男,1962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常熟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言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常熟市金海马装饰装璜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黄金保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6日立案。原告常熟市金海马装饰装璜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常熟市金海马装饰装璜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正当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常熟市金海马装饰装璜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493元,鉴定费40000元,由原告常熟市金海马装饰装璜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