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甘0502执恢265号
****网络工程有限公司、**:
****网络工程有限公司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在收到执行通知书后,在执行期间,依据本院(2021)甘0502民初30号民事调解书的内容,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了案款61180.32元、执行费930元。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一)项、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本案已执行完毕。
审判员 陈建生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刘玉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