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甘0502民初994号
原告:***,男,住天水市麦积区。
被告:****网络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水市秦州区滨河东路1号铺面。
法定代表人:余强,该公司经理。
原告***与被告****网络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2日立案。***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在缴费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审判员 陈志飞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 辛 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