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甘0502民初2470号
原告:天水钰霖网络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
法定代表人:赵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男,汉族,住天水市秦州区。
原告天水钰霖网络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1日立案。原告天水钰霖网络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9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天水钰霖网络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655元,减半收取计2327.5元,由天水钰霖网络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杜永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