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耀华规划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浙江耀华规划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与吉安市园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赣0802民初5551号 原告:浙江耀华规划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25号207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2668025398Y。 法定代表人:**坤,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民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吉安市园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井冈山大道9号商会大厦办公160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02MA37Q9KA4U。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师(南昌)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师(南昌)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浙江耀华规划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以下除判决主文外均简称耀华公司)与被告吉安市园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除判决主文外均简称园荣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耀华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设计费50392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从起诉之日,按照全国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市场年贷款报价利率3.8%计算,实际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9年6月,被告因***正荣庐陵府项目二期地下室裂缝修复及上浮区域结构加固工程委托原告设计施工图纸。原告按约交付图纸,该工程也已经于2019年10月30日经由杭州圣基筑特种工程有限公司完成施工并通过验收。原告与被告于2020年3月,补签了一份《特种工程设计合同》,确认原告可收取的设计费为503920元。但截至目前,被告分文未付。现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望判如所请。 被告园荣公司辩称,对于设计费503920无异议,请原告方在被告付款前开具相应同等金额的设计费的发票。因为公司确实资金周转原因,确实无力支付设计费用。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对原告提供的特种工程设计合同复印件一份、***正荣庐陵府二期地下室裂缝工程图纸复印件、微信聊天记录2张、企查查截屏一份及庭审当事人的陈述,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9年6月,被告园荣公司因开发吉州区***正荣庐陵府项目二期地下室裂缝修复及上浮区域结构加固工程需要,委托原告耀华公司设计施工图纸。原告耀华公司按约于2019年6至7月间向被告园荣交付设计图纸,本案案涉加固工程也已经于2019年10月30日由杭州圣基筑特种工程有限公司完成施工并通过验收。2020年3月,原告耀华公司与被告园荣公司就案涉加固工程的设计补充签订了一份《特种工程设计合同》,确认原告可收取的设计费为503920元,并约定在被告确认原告设计方案格设计施工图纸后7个工作日内支付完毕设计费。此后,原告向被告催款,被告均以资金周转困难等原因拖欠至今,原告遂诉至本院。 本院认为,原、被告所签订的《特种工程设计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有效,各自应按约定履行相应的义务。原告按约履行设计义务并交付工作成果,被告未按约支付相应设计费用构成违约,应及时清偿所欠原告设计费并承担逾期付款利息的支付责任。原告要求自起诉之日即2022年9月26日起计算利息,可按照全国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市场贷款报价利率3.65%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吉安市园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所欠原告浙江耀华规划建筑设计有限公司设计费50392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所欠款503920元为基数,自2022年9月26日起按全国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市场贷款报价利率3.65%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限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839元,财产保全费3040元,共计11879元(原告已预缴),由被告吉安市园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判决生效后,负有义务的当事人不自动履行义务,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在上述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七日 书记员  肖 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