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熟执字第01643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朋友装饰设计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常熟市珠江路五星七区71幢120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江苏华元民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江苏三晋石化科技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常熟市虞山镇报慈北路218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江苏朋友装饰设计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江苏三晋石化科技实业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熟民初字第0124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调解书:江苏三晋石化科技实业有限公司给付江苏朋友装饰设计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装饰装修款人民币370万元,其中于2015年5月底之前给付原告20万元的四季花园酒店的消费券,余款350万元于2015年8月底前支付60万元,2015年11月底前支付60万元,2016年2月底前支付60万元,2016年5月底前支付60万元,2016年8月底前支付60万元,2016年11月底前支付50万元。款项以银行承兑汇票方式支付,双方自行交接。如被告任一期逾期履行,原告可就总金额370万元中被告未履行部分一并申请执行。江苏朋友装饰设计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对江苏三晋石化科技实业有限公司所欠的上述工程款在其施工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9月16日立案受理。
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其仍未履行。经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名下无车辆。名下有位于常熟市报慈北路218号2幢-101、101、201、301、401、501、601、701、801、3幢101、201、301、401、501、601、701、801、901、4幢房屋,但以上房屋均设立有抵押权,本案中不宜处置。除此之外,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
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对本院上述执行情况未提出异议,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本次执行程序中,除不宜在本案中处置的房产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4)熟民初字第0124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朱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