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熟虞民初字第01023号
原告江苏朋友装饰设计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常熟市珠江路五星七区71幢120号。
法定代表人陆泳,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靓,江苏华元民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赵伟明。
被告常熟市虞山镇国汇娱乐会所,住所地常熟市佳和广场2幢301室、3幢301室、4幢301室、302室。
经营者于伟。
被告***。
原告江苏朋友装饰设计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常熟市虞山镇国汇娱乐会所、***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18日立案受理。本案依法由审判员钱利芳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8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江苏朋友装饰设计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陈靓、被告常熟市虞山镇国汇娱乐会所的经营者于伟、被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江苏朋友装饰设计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诉称:1、请求解除原告与被告一的租赁合同关系,判令被告一立即归还原告《抵押设施清单》中的所有物品;2、请求判令被告一支付自2015年1月1日起至实际归还租赁物品之日止,按每天5000元计算的租金(暂计算一个月为15万元);3、请求判令被告二对被告一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审理中,原告称起诉后租赁合同到期,被告归还了《抵押设施清单》中的所有物品,故原告撤回第一项诉讼请求并明确:1、请求判令被告一支付自2015年1月1日起至2015年6月30日止按每天5000元计算的租金90万元。2、请求判令被告二对被告一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常熟市虞山镇国汇娱乐会所辩称:我方不是不归还,本来第一项的物品是原告方强行占有,现有原告持有。我方是签了这份协议,但我方缺乏法律知识,对公正性有异议。原告的诉请不合理,不承担原告诉请的90万元租金,没有租金这个事。以前还的是工程款,不是租金。不承认租金也没有连带责任。
被告***辩称:于伟只是法人代表,包括投资、经营活动都是我来操作的,一切事我最清楚,我也是最大的股东。原告的事实是对的,原告的诉请90万元,原合同688万元我不否认,当时我方与原告装修完后,原告是总包方,下面有分包,因为原告方对我帮助大所以在总工程款上还包括我自愿多加的50万元。在合同期我共打给原告公司有票据的133万元,另有陆泳付给分包的杭州叶总和孙总239万元原告方也没付给他们,但包含在688万元内,现在我承认还欠原告方316万元包含多给的50万元。我认为协议无效:开业3个月后就停业了因为经营状况不好。当时原告方找到我称我们是哈尔滨人,原告方找了律师,当时我们的身份证、公章、营业执照都在原告方公司,这二、三年给的都是工程款133万元,直到收到法院传票才知道有租金,对该协议有异议,是无效协议。不同意原告的第二条90万元的租金诉请,对我来说不存在,我只给过工程款。原告原来的第一诉请是非法占有。同意协议,法院依法判决,判决原告把东西搬走。我不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因为是不合理的。
经审理查明:原告江苏朋友装饰设计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曾为被告常熟市虞山镇国汇娱乐会所进行装修。2013年6月16日,原告江苏朋友装饰设计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作为甲方(债权人)与被告常熟市虞山镇国汇娱乐会所作为乙方(债务人)、被告***作为丙方(保证人)签订协议一份,约定:”甲、乙、丙三方一致确认乙方欠甲方人民币陆佰捌拾捌万元,现三方自愿协商后一致就乙方归还甲方欠款一事达成如下协议。一,乙方将合法自有的并为自己现实占有的常熟市国汇国际娱乐会所现有所有设备、设施、装潢(详见附件1《抵债设施清单》)作价人民币陆佰捌拾捌万元抵偿给甲方。二,三方约定在附件1《抵债设施清单》上签字或盖章之时为本协议约定抵偿物移交时间。自本协议约定移交时间起,附件1《抵债设施清单》是和物品为甲方所有,抵偿生效;在附件1《抵债设施清单》签署的同时签订附件2《租赁物品移交清单》,自附件1,《抵债设施清单》是的物品为甲方所有时起,甲方将该清单所列物品已出租给乙方使用。出租期限为2年,约定的租金为零拾伍万元/月,双方约定每天支付5000元。自本条约定的移交时间始,附件1、附件2所列物品的毁损、灭失等风险由乙方承担。三、本合同附件:,附件1《抵债设施清单》、附件2《租赁物品移交清单》、附件3乙方丙方与房屋出租人的租赁协议、附件4甲乙方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及其法定代表人及丙方的身份证复印件。”附有抵债设施清单一份,内容为”抵债设施清单常熟市虞山镇国汇娱乐会所地址:佳和广场2幢3层301,3幢301,4幢301、302。1.所有室内外装饰装修2.所有空调暖通设施3.所有音响电视点歌系统4.所有沙发茶几地毯软装设施5.所有消防通风设施6.所有厨房吧台厨具餐具设施7.所有其它物品设施8.所有相关执照”。附有租赁物品移交清单一份,内容为”租赁物品移交清单常熟市虞山镇国汇娱乐会所地址:佳和广场2幢3层301,3幢301,4幢301、302。1.所有室内外装饰装修2.所有空调暖通设施3.所有音响电视点歌系统4.所有沙发茶几地毯软装设施5.所有消防通风设施6.所有厨房吧台厨具餐具设施7.所有其它物品设施8.所有相关执照”。以上三份材料,均有陆泳在甲方,于伟在乙方、***在丙方签字。乙方另有常熟市虞山镇国汇娱乐会所盖章。协议另有见证律师:华元2013.6.16字样及江苏华元民信律师事务所见证专用章(1)盖章。签订以上租赁协议之时,原告出租给被告的承租物品已由被告实际控制使用。被告从2015年1月1日起未再支付任何租金。
审理中,原告江苏朋友装饰设计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认可于2015年6月28日收回了出租给被告常熟市虞山镇国汇娱乐会所的租赁物品。现主张按每天5000元的标准支付自2015年1月1日起至2015年6月27日止的租金890000元。
以上事实,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工商登记信息、身份证身份证、协议、抵债设施清单、租赁物品移交清单及本案的庭审笔录等证实。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协议、抵债设施清单、租赁物品移交清单是双方自愿、真实意思的表示,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合法有效,当事人均需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被告常熟市虞山镇国汇娱乐会所使用原告的租赁物品后,理应按约支付租金。现原告要求被告常熟市虞山镇国汇娱乐会所按每天5000元的标准支付自2015年1月1日起至2015年6月27日止的租金890000元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关于保证责任,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被告***作为原告与常熟市虞山镇国汇娱乐会所的债务保证人,理应按约承担保证责任。现原告要求***承担连带责任,符合法律规定,亦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三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常熟市虞山镇国汇娱乐会所给付原告江苏朋友装饰设计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自2015年1月1日起至本2015年6月27日止的租金人民币89万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如采用转帐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指定帐户或汇入常熟市人民法院,开户行:常熟农村商业银行金龙支行,帐号:1079)。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被告***对被告常熟市虞山镇国汇娱乐会所的上述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639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人民币11390元,由被告常熟市虞山镇国汇娱乐会所、***负担(原告同意其预交的诉讼费用由被告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还,由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户名称: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农业银行苏州工业园区支行营业部;帐号:1099。
审判员 钱利芳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
书记员 夏朦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