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津0116民初29055号之二
原告:鑫***(天津)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睦宁路**。
法定代表人:李汉福,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源泉,天津四方君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南四环西路**诺德中心**楼
法定代表人:张建喜。
原告鑫***(天津)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6日立案。2020年11月17日,因双方达成和解,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鑫***(天津)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150元,保全费1520元,由原告鑫***(天津)科技有限公司自行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黎增堂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冯美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