鑫泰智慧(天津)科技有限公司

鑫泰智慧(天津)科技有限公司与中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津0116民初29055号之二
原告:鑫***(天津)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睦宁路**。
法定代表人:李汉福,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源泉,天津四方君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南四环西路**诺德中心**楼
法定代表人:张建喜。
原告鑫***(天津)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6日立案。2020年11月17日,因双方达成和解,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鑫***(天津)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150元,保全费1520元,由原告鑫***(天津)科技有限公司自行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黎增堂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冯美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