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津0116执1122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鑫***(天津)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睦宁路**。
法定代表人:李汉福。
被执行人:天津天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滨海科技园高新六路**9-3-401
法定代表人:蔡广。
本院在执行鑫***(天津)科技有限公司与天津天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需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津0116民初2376号判决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赵荣停
审判员 权普庆
审判员 孔立虎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四日
书记员 董 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