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津0116执11223号
申请执行人:鑫***(天津)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睦宁路**。
法定代表人:李汉福。
被执行人:天津天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滨海科技园高新六路**9-3-401
法定代表人:蔡广。
本院在执行鑫***(天津)科技有限公司与天津天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本院作出的(2020)津0116民初2376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天津天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65325.52元(含执行费3823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或查封、扣押、冻结、扣留、提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及其他财产权利或收入。
二、冻结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孔立虎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日
书记员 董 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