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津0116执8318号
申请人:鑫***(天津)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睦宁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23967404X3。
法定代表人:李汉福,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源泉,天津四方君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洋,天津四方君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天津五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中心商务区响螺湾旷世国际大厦****房间
法定代表人:苏连国,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海燕,女,该公司员工。
本院在执行鑫***(天津)科技有限公司与天津五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采取以下措施:
一、本院于2020年8月2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廉政监督卡等材料。
二、本院于2020年8月31日、2020年11月3日、2020年12月11日对被执行人名下财产进行查询。
三、本院于2020年11月19日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天津五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天津市滨海新区中心商务区安阳××房××,查封期限三年。因为轮候查封暂无法处理。
四、本院于2020年11月6日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天津五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津AZ××**、津RJ××**、津DW××**,合计三辆车辆,查封期限两年。因为轮候查封暂无法处理。
五、本院于2020年12月11日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另查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无其他不动产、无其他动产、无网络资金、无证券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有多起案件已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被执行人财产,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鉴于本案目前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高俊利
审判员 张华为
审判员 于康康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 杨 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