鑫泰智慧(天津)科技有限公司

鑫泰智慧(天津)科技有限公司、中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津0116民初35367号
原告:鑫泰智慧(天津)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睦宁路18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中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南四环西路128号诺德中心1号楼。
法定代表人:***。
原告鑫泰智慧(天津)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25日立案,并依法向原告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原告无正当理由未按期交纳案件受理费,应当按撤诉处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鑫泰智慧(天津)科技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姜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