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津0116民初22355号
原告:鑫***(天津)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睦宁路18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大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滨海新城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自贸试验区(中心商务区)极地广场28-1。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职员。
第三人:天津五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中心商务区响螺湾旷世国际大厦B座306-5号房间。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鑫***(天津)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滨海新城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及第三人天津五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3日立案后,原告于2022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鑫***(天津)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受理费减半后收取100.63元,由原告鑫***(天津)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姬 凯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