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津0319民初24350号
原告:鑫***(天津)科技有限公司,住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睦宁路18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67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滨海新区。
被告:***,男,1984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滨海新区。
第三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滨海高新区塘沽海洋科技园海缘路199号滨海国际企业大道E2-5。
法定代表人:***。
原告鑫***(天津)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及第三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1日立案。原告鑫***(天津)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鑫***(天津)科技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鑫***(天津)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鑫***(天津)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