锦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陕西晋昌贸易有限公司与锦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 安 市 碑 林 区 人 民 法 院
西 安 市 碑 林 区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陕0103民初9708号
 
原告:陕西晋昌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
法定代表人:郭小红,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乔则鹏,湖南旷真(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腾,湖南旷真(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锦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林州建筑总部大厦P015号
法定代表人:牛润君,男,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景晓雷,河南新林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陕西晋昌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锦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经受理,原告陕西晋昌贸易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欠付截止2020年8月10日的货款1117021.12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欠付截止2020年10月的违约金263430.81元;并支付自2020年8月11日起至货款全部支付之日止的后续违约金;3、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100000元律师费。(以上款项暂合计:1480451.93元)4、判令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和保函费。事实与理由:因承建“心悦佳苑(1期)”工程需要,被告向原告购买建筑工程所需货物。原告依约为被告实际提供了钢材,向涉案工程提供钢材产生货款1817021.12元。现双方结算清楚,被告仅支付原告货款700000元,尚欠原告货款1117021.12元,被告应支付上述欠款。另,在供货期间被告逾期付款多次,违约情节严重,给原告造成巨大损失,暂计至2020年8月10日,被告应支付原告的违约金及律师费合计363430.81元。以上欠款及损失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推拖,原告迫于无奈起诉至法院,恳请贵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锦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期间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虽然双方合同约定争议管辖为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但系原告制式合同约定,碑林区并非与本案有实际联系地点,不应约定在此。本案原告住所地为西安市新城区,被告住所地为河南省林州市,合同签订地、供货履行地及标的物所在地均在陕西省渭南市白水县,货款履行地为原告所在地,故该管辖约定违法法律规定,碑林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本案应移送渭南市白水县或其他具有管辖权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陕西晋昌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锦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签订的《钢材购销合同》中约定发生争议项碑林区法院提起诉讼。但是被告对此不予认可,提出管辖权异议申请,主张合同约定管辖系原告制式合同。本案原告住所地为西安市新城区,被告住所地为河南省林州市,合同签订地、供货履行地及标的物所在地均在陕西省渭南市白水县,货款履行地为原告所在地。依据现有证据不足以认定碑林法院与本案存在实际联系,故在此情况下不应适用该约定管辖条款确定管辖。应依照合同纠纷案件一般管辖原则,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本院对该案件并无管辖权。被告锦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主张本案应移送至新城区人民法院或具有管辖权法院审理,经询原告同意将本案移送至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故本案应移送至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审理。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被告锦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崔  春
 
 
 
 
二〇二〇年十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刘煦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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