锦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陕西睿伯恒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山西省宏迪昌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白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527民初697号
原告:**,男,1987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达州市达县XX镇XX村XX组,村民,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娜,渭南市宗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山西宏迪昌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汾市尧都区XX路XX号楼1号门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1002MAOK1P1W7E。
法定代表人:程帅斌,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俊斌,陕西华山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锦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林州建筑总部大厦P01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581568615518Y。
法定代表人:牛润君。
被告:陕西睿伯恒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渭南市白水县XX路XX段XX大厦XX楼XX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527MA6Y7NA543。
法定代表人:邢铠。
原告**与被告山西宏迪昌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19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陕西睿伯恒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位于陕西省白水县的心悦佳苑项目,由被告锦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建。被告锦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山西宏迪昌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签订劳务分包合同,2020年10月份原告**进入项目工地工作。同年10月27日晚,原告在工作过程中因故受伤,在白水县医院进行治疗。治疗终结后,原告伤情经渭南市人民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评定原告腰椎压缩性骨折、双跟骨爆裂性骨折,两处均为九级伤残。原告于2021年5月25日以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提起诉讼,案件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并作出(2021)陕0527民初1284号民事调解书,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协议约定:被告山西宏迪昌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赔偿原告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后续治疗费、鉴定费等共计125087元,对原告请求的伤残赔偿金暂不做处理,由原告按照保险合同进行理赔,另锦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及陕西睿伯恒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后原告与平安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经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审理,该院作出(2022)川1703民初1178号民事判决书,认为案涉保险合同对伤残类别及等级评定标准、赔付标准有明确约定,且原告根据一般人身损害评定标准作出的伤残等级认定与案涉保险合同约定的伤残评定标准不一致,因此原告依据一般人身损害评定标准作出的伤残等级认定向被告主张意外伤残赔付,没有合同依据,遂驳回其诉讼请求。
原告现以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向本院起诉,有悖于(2021)陕0527民初1284号民事调解书中调解协议的约定,虽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但已向原告**释明应按保险合同约定进行伤残类型和等级评定后主张权益,故原告提起本案诉讼不符合起诉条件。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原告**预交的案件受理费3947.07元,予以退还。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李蔚珍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贺泽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