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陕0102执7211号
申请执行人:陕西晋昌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新城区。
法定代表人:郭小红,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锦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林州建筑总部大厦。
法定代表人:牛润君,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陕西晋昌贸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锦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陕0102民初36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货款1121124.44元,延迟利息1108元,资金占用费440477.34元以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保全费21252元,本案执行费18240元由被执行人承担,本院已依法受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采取如下执行措施:1、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廉政监督卡等法律文书。2、2、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财产信息,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本院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扣划211536.25元发还至申请人账户。3、被执行人名下无工商登记信息,无证券开户信息,无车辆登记信息。4、通过西安市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登记信息。5、本院已经依法查找被执行人并调查被执行人在户籍所在地的财产信息,未能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6、作出限制消费令,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须的有关消费。7、上述执行情况已经依法告知申请人。本案申请执行人未受偿的金额为1372424.75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也未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吴利平
审 判 员 杨 睿
审 判 员 晏航舰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郭 沛
书 记 员 雷 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