锦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濮阳中南北方置业有限公司、锦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928民初3269号
原告:***,男,1987年2月24日,汉族,住河南省濮阳市清丰县。
被告:濮阳中南北方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濮阳市濮阳县工业路北段东侧中堂府邸****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928MA44XCB05。
法定代表人:刘兵,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楠,河南濮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锦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河南省安阳市林州市建筑总部大厦**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581568615518Y。
法定代表人:牛润君,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保岗,系该公司副经理。
原告***与被告濮阳中南北方置业有限公司、锦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6日立案。2021年5月13日,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2150元(已减半),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房善增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三日
书记员  张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