锦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某某,陕西睿伯恒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白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527民初1697号 原告***,男,汉族,1985年X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住陕西省渭南市白水县XX镇XX村XX组XX号,居民。 委托诉讼代理人***、***(实习律师),陕西***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锦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林州建筑总部大厦P01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汉族,1972年X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住河南省安阳市林州市XX镇XX村XX区XX号,居民。 被告***,男,汉族,1971年X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住河南省鹤壁市淇滨区XX路XX园XX号楼XX**XX层XX户,居民。 上列三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新林州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陕西睿伯恒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渭南市白水县XX路XX段XX大厦XX楼XX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邢铠,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1988年X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住陕西省渭南市白水县XX镇XX村XX组XX号,系该公司员工,一般代理。 原告***与被告锦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陕西睿伯恒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22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26元,减半收取663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 1